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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聘任法院辭任。
聘任法院知悉調解委員有前項不能執行職務情形而未辭任者,亦得予以解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