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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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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家安全會議及國防部指派之代表為當然董事。
二、資通安全研究相關學者、專家或對資通安全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