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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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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申請流行性感冒疫苗病毒株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變更後藥品之成分、製程、原料與成品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各二份。
四、藥品安定性試驗報告。但送件申請時,如變更病毒株後之藥品安定性試驗報告尚未完成者,得先檢附變更前之藥品安定性試驗報告,俟新病毒株藥品安定性試驗報告完成後,送交審查核備。
五、新病毒株之相關臨床文獻資料。
六、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原核准之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經線上平台核定者,免附。
七、變更後藥品之標籤、仿單及外盒彩色擬稿二份,仿單變更前後對照表或含追蹤修訂及註解之中文仿單擬稿。
八、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得以原產國或十大醫藥先進國家之病毒株變更核准函替代之;如未能於申請時檢附者,得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前補齊該核准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