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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遊艇所有人未依前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或註冊及繳銷證書,經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命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該機關逕行註銷其登記或註冊,並註銷其遊艇證書及船舶登記證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