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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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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學生之生活及管教,應以輔導、教化方式為之,以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增進生活適應能力。
學生生活守則之訂定或修正,得由累進處遇至第二級(等)以上之學生推派代表參與;各班級並得依該守則之規定訂定班級生活公約。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