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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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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建立清冊,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