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就職或離職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詳述理由呈報人事權責單位核准後,展延報到或離職時間:
一、調職令或分配令到達時適因公差未返。
二、交代不清應行追究。
三、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延期交代。
四、臨時發生疾病確難行動,經醫務單位診斷證明屬實。
五、天災事變。
六、擔任作戰演習或特殊任務或正在各軍事學校受訓期間。
調職或分配人員,非有前項各款原因,逾時尚未報到、離職者,原單位不得再予列報薪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