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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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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即以書面通知登記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義務人。
二、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之登記。
三、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已提出同意塗銷證明文件。
前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分別通知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