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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當事人以外之地方自治團體就本章案件審理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本章案件審理結果對其受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權限具有重要性,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
前項情形,憲法法庭得通知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以書面陳述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