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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懲戒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懲戒法庭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懲戒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