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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2 條
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
前項差額,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原拍定人繳納之保證金不足抵償差額時,得依前項裁定對原拍定人強制執行。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