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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1 條
各級政府機關為處理與震災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災害土石,得以收支併列
執行;其賸餘經費並得專款專用作為該河川流域因崩塌、洪水及土砂造成
災害之公共工程經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