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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最高管理階層應建立、實施品質管理系統及維持其有效性,並提供下列事項之證據:
一、在製造業者內部傳達符合顧客及有關醫療器材安全與性能法規要求之重要性。
二、建立品質政策。
三、建立品質目標。
四、執行管理階層審查。
五、備妥所需之資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