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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信函
或報值包裹,統稱報值郵件。
報值信函分為裝寄法定紙幣及不裝寄法定紙幣二種。不裝寄法定紙幣報值
信函,凡證書、證券、契據、支票、匯票、單據及其他一切有價值文件,
均得裝寄。
報值信函各級郵局及郵政代辦所均得收寄。報值包裹僅限各級郵局收寄。
報值郵件每件報值最高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