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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支線之保護及標示規定如下:
一、暴露於人行道或人員常到處之支線,其地面端應以一.八公尺以上之堅固且明顯之標識標示之。標識可使用與環境成對比之顏色或顏色圖案加強可視度。
二、位於停車場內之固定錨,其支線應予標示或保護以避免車輛之碰觸。
三、位於道路外或停車場外之支線錨,得不予保護或標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