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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爆炸物管理員有具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爆炸物管理員證,得由經濟部予以
吊銷:
一、具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監守自盜者。
三、隱瞞事實,謊報失竊者。
四、買賣、轉讓、借貸、匿藏、拋棄或遺失爆炸物者。
五、擔任爆炸物管理員而不執行爆炸物管理員職務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