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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所定陳情事件,應書面通知行為人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及訴願管轄機關,並儘速處理陳情事件後通知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