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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監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辦理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於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