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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國民住宅地區各住宅基地、商業設施、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應協調電
信機構於適當位置預留公用電話出線口。
國民住宅之起居室應預留電話出線口一處,並得於主臥室增設分機出線口
一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