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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再審之訴,於職務法庭裁判前得撤回之。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提起再審之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