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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其全部或一部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