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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攜帶式圓盤鋸應設置平板。
前項加工材鋸切側平板之外側端與圓鋸片鋸齒之距離,應在十二毫米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