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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不堪任職而辦理退休者,其加發之退休金,由本作業基金編列預算支給。
灌溉管理組織現職人員,其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檢具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予以合併計算退休年資;其應繳付專戶之費用,應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補繳後,合併計算退休年資領取退休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