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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申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有三十五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二十小時之自由氣球飛航時間。
二、十次以上之自由氣球飛航。
三、二次以上之自由氣球機長飛航。
四、十小時以上至少十次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訓練。其中:
(一)充氣自由氣球應有:
1.二次以上由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擔任機長之自由氣球飛航。
2.一次以上操控充氣自由氣球由起飛地點上升五千呎之飛航。
(二)熱氣球應有:
1.二次以上單獨之熱氣球飛航。
2.一次以上操控熱氣球由起飛地點上升三千呎之飛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