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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船舶在航行中,因海上事故而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地港前提取貨物者,應付全部運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