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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經營者與他國電信業者間,就國際網路話務處理及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協議,如他國屬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且有二家以上國際電信業者時,由經營者與他國電信業者協商之。
前項之協議,不得妨礙其他經營者與他國電信業者間之協議,或使他國電信業者斷絕對其他經營者提供國際電信服務或為其他有礙公平競爭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