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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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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興辦工業人或公民營事業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而使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興辦工業人或公民營事業違反依第五十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規劃建設之執行、船舶入出港、停泊、停航、港區安全或港區行業管理之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