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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工商登記、土地使用管理及建築管理事宜,
由有關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託工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有關主管機關應在一定規模之工業區內提供稅捐稽徵、海關、郵電、金
融、警察、消防及其他公務等服務;該工業區管理機構應提供必要之配合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