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1:1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如下:
┌─────────────┬─────┬──────┬───┐
│ 儲存面積(Y) 單位:平│0 ≦Y<8 │8 ≦Y<25 │25≦Y│
│ 方公尺 │ │ │ │
│ 安全距離單位:公尺 │ │ │ │
│對象物 │ │ │ │
├─────────────┼─────┼──────┼───┤
│第一類保護物 │9 √2 │4.5 √Y │22.5 │
├─────────────┼─────┼──────┼───┤
│第二類保護物 │6 √2 │3 √Y │15 │
└─────────────┴─────┴──────┴───┘
前項儲存場所設有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其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安全距離得縮減如下:
┌─────────────┬─────┬──────┬───┐
│ 儲存面積(Y) 單位:平│0 ≦Y<8 │8 ≦Y<25 │25≦Y│
│ 方公尺 │ │ │ │
│ 安全距離單位:公尺 │ │ │ │
│對象物 │ │ │ │
├─────────────┼─────┼──────┼───┤
│第一類保護物 │0 │2.25 √Y │11.25 │
├─────────────┼─────┼──────┼───┤
│第二類保護物 │0 │1.5 √Y │7.5 │
└─────────────┴─────┴──────┴───┘
前項防爆牆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