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22: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於公共建築物或其他遊覽處所,任意貼塗畫刻,有礙觀瞻者。
二 於公園或其他遊覽處所,攀折花果草木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