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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3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六項設置之特種基金,其來源除該條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之費用外,應包括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追繳之所得利益及依本法裁處之部分罰鍰。
前項基金來源屬追繳之所得利益及依本法裁處之罰鍰者,應優先支用於該違反本法義務者所污染水體之整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