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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除第三十一條所列各款外,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工廠得終止契約:
一、學徒反抗正當之教導者。
二、學徒有偷竊行為屢戒不悛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