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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存放貨櫃場內貨櫃如遇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委託人接獲棧埠作業機構通
知後,應立即配合妥善處理。未依規定處理者,所造成之貨物、人員及設
施之損害由委託人負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