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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對下列職務得行使管制任職:
一、為任務遂行所必須加以管制之職務。
二、軍中所缺乏專長之職務。
前項管制任職之職務,隨時以命令發布之。但應減少至最小限度。
各級人事權責單位列入管制任職之軍職人員調配時,必須先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