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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國民住宅插座設備,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每一間起居室、餐室及臥室各分裝插座兩處;起居室含餐室者,以裝
插座三處為原則;衣物壁櫥內不予裝置插座。
二、廚房裝排油煙機用插座一個及二十安培專用插座一個;冰箱用插座一
個,得視實際需要裝設於適當位置。
三、浴廁內如需裝設插座,應為安全插座;陽台洗衣機之插座,應為接地
型。
四、起居室留設冷氣口者,應附設冷氣專用插座,主臥室則視實際需要留
設之,其電壓以二二○伏特為原則。
五、住宅一般插座裝高三十公分,通風機、排油煙機、洗衣機及浴廁內插
座裝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廚房專用插座,應避免設於爐台之上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