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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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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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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市地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