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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於審理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第四十九條規定,於審理違反商標法案件而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