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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訴訟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併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不受限制。
第一項但書情形,送達效力以訴訟代理人受送達為準。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