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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除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頂升式吊升裝置用之鋼索等之安全係數,應依下式計算:
鋼索等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鋼索等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前項安全係數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鋼索為三‧五五以上。
二、鋼帶及鋼棒為二‧五以上。
三、預力鋼絞線為二‧五以上。
第一項安全係數計算,起重機揚程超過五十公尺者,其鋼索自重應計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