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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得就化粧品製造、包裝、分析、蟲害防治、廠房設施之清潔與消毒、設備與廠房設施之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機關、自然人、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為之。
前項委託,委託者應就其委託辦理事項,與受託者訂定書面契約或協議,明定委託標的、義務與責任,及履約管理事項,確保產品或服務符合製造業者之要求。
前項有關履約之所有資料,受託者應予保存或提供予委託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