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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救生圈用自動煙號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平靜水中漂浮時能均勻連續噴出鮮明易見顏色煙幕至少達十五分鐘。
二、噴出煙霧信號期間,不致引爆或噴出任何火燄。
三、在海浪中不應淹沒。
四、當完全浸水時能連續噴出煙霧至少達十秒鐘。
五、應能自最輕航行狀況吃水線以上之置放位置或三十公尺(兩者中以較大者為準)落入水中,不致損及其操作能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