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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分區限制其使用。
前項土地限制使用之範圍及分區辦法,應由主管機關就洪水紀錄及預測之結果,分別劃訂,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行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