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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申請人不服審議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會申請覆議。
審議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覆審會申請逕為決定。
前條之規定,於覆審會為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時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