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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應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其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
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