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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前項所稱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