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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各級單位以核定預算外購物資,應按照國軍軍品集中採購作業程序之規定
,層報國防部核轉行政院主管機關申請外匯額。於核准後,由國防部將核
結外匯通知書轉發原申請單位,以為辦理結匯之依據。
前項外購物資及勞務費用所需經費預算,應區分正價 (含國外費用) 及國
內費用兩部分,分別填發預算分配通知單。外購物資正價部分及銀行結匯
手續費、信用狀簽證費、郵電費等之預算分配通知單副聯應送辦理外匯之
財勤單位;國內費用部分預算分配通知單副聯,應檢送有關之財勤單位。
各級預算支用單位,除依一般程序簽證外,應按照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向該
財勤單位辦理結匯。
委託預算比照第二項規定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