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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制定全文 7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原處分機關、原措施機關或申訴管轄機關對於權保會函詢之再申訴事件,應於二十日內將事實、理由及處理意見,並附有關資料,回復權保會。
前項被函詢之機關對於再申訴事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回復者,權保會得逕為決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