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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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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日起填發受益範圍內土地或改良物移轉或設定典權之土地增值稅稅單或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時,應根據第五十六條之查徵底冊查明有無應(欠)繳工程受益費,如有應(欠)繳者,應即通知義務人繳清,或由買受人,典權人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具承諾書後,於土地增值稅稅單或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工程受益費已繳清」或「工程受益費已由買受人或典權人承諾繳納」戳記,交由義務人持向地政機關憑辦權利變更登記。但地政機關對於公告之日前已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之申請登記案件,應通知買受人或典權人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無應(欠)繳工程受益費,如有應(欠)繳者,應一次繳清或出具承諾書,並由稅捐稽徵機關加蓋上開已繳清或已出具承諾繳納之戳記後,再予辦理。
前項土地或改良物之移轉或設定典權,由鄉鎮市公所經徵契稅者,應將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送主管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公地放領前之工程受益費,由原公地管理機關繳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