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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二十日內造具報告書,呈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各社員。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並應呈報法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