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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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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出納管理單位,應參酌實際情形,在各級公庫主管機關核定額定零用金限
額內,簽奉核准後提取定額現金備作零星事項之支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